中港科技创新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本协会中文名称为:中港科技创新协会,英文名称为China-Hong Ko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:CH-KTIA。

 

第二条  本协会的性质:本协会是由香港及内地科技产业、学术界、投资界等相关机构及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、专业性、地方性社会团体。

 

第三条  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,促进中港两地科技产业的交流与合作,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,发挥香港“一国两制”的优势,连接内地广阔的市场和创新资源,构建中港科技创新共同体,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为中华民族科技强国战略贡献力量。

 

第四条  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
 

第五条  本协会会址设在香港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 组织交流活动:举办或参与组织中港科技领域的论坛、研讨会、展览会、项目对接会、考察交流等活动,搭建交流平台,促进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;

(二) 促进项目合作:收集、筛选、评估中港两地科技创新项目,推动技术转移、成果转化、产业对接和项目落地,促进两地企业、科研机构及高校开展合作研发、技术合作和产业投资;

(三) 开展行业研究:组织专家学者、行业精英开展行业发展趋势、政策法规、技术热点等研究,发布行业研究报告、政策建议、发展趋势分析等,为政府部门、行业机构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;

(四) 汇聚创新人才:建立中港科技创新人才库,开展人才培训、技能提升、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,组织人才交流活动,促进两地人才互动和合作,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创新人才;

(五) 提供会员服务: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、法律顾问、知识产权保护、投融资对接、市场推广、国际合作等专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助力会员企业发展壮大;

(六)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: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承办与中港科技创新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、政策宣讲、项目评审、评估论证等工作;

(七) 开展国际合作:加强与国际科技产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,引进国际先进技术、管理经验和创新资源,推动中港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,提升中港科技的国际竞争力。

(八) 编辑出版刊物:编辑出版协会会刊、通讯、行业报告、论文集等刊物和资料,传播科技信息,推广创新成果,扩大协会影响力。

(九)  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 会员

 

第七条  本协会会员分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 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  自愿加入本协会;

(三)  在科技产业、学术研究、投资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
单位会员:在香港或内地依法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、行业协会、投资机构等,从事或支持科技产业创新发展;

个人会员:在科技产业、学术研究、投资服务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、企业高管、投资人、专业人士等。

 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  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  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 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个人会员);

(二) 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 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

(四)  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 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 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 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
(二)  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三)  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  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  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 

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

第十三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 

第十四条  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

 

第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  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 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(若设立监事会);

(三)  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  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(若设立监事会);

(五)  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  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十六条  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十七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3-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 

第十八条  本协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 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  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  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

(四)  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  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  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  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 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  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聘请名誉职务、顾问;

(十) 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;

(十一) 检查会员会费缴纳情况;

(十二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二十二条  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 

第二十三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

第二十四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二十五条  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  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  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;

(四)  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  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 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

第二十六条 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

第二十七条 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(应与理事会届期一致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

第二十八条  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 

第二十九条 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;

(二)  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 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  提名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  处理其他重要事务。

 

第三十条 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  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  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  处理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日常事务;

(五)  处理会长、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三十一条  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/监事。监事会/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 监督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遵守章程和决议的情况;

(二)  审核本协会的财务报告;

(三)  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四)  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/监事工作。监事不得兼任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 

第三十二条 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  会费;

(二)  捐赠;

(三)  政府资助;

(四) 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  利息;

(六)  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

第三十三条 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三十四条 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

第三十五条 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

第三十六条 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 

第三十七条 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 

第三十八条  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三十九条  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条 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

第四十一条 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  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

第四十三条 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

 

第四十四条 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

第四十五条 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四十六条 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 附则

 

第四十七条  本章程经2015 12 1 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

第四十八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 

第四十九条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第五十条  本章程经中港科技创新协会通过实施。